中新江苏网沛县2月23日电 (王一雨 郭元鹏)沛县一家医院的医生在给患者检查血糖时,错将饱腹血糖的含量当作空腹血糖含量处理,结果造成患者血糖降低,出现后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去世。2月22日,该县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判决赔偿4.8万元。其6位亲人终于获胜。
江苏省沛县农妇王敏于2003年1月底至2月初到这家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糖尿病,该家医院的医生在没有书写病历的情况下开出降糖药品消糖灵。王敏回家服药后,感觉身体不适,于2003年2月3日摔倒,后又到该院治疗,该院医生在没有书写病历的情况下又开出二甲双胍、优降糖等降糖药品。2003年2月7日晚,王敏昏迷,再次到该院就诊,该院将患者王敏转至徐州市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敏患有低血糖昏迷、重度痴呆、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结膜下巩膜裂伤,于2003年2月8日在徐州市这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6日好转出院,出院时王敏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患者的丈夫、母亲、子女6位亲人将沛县那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6万余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患者王敏病情加重,2004年3月20日,因肺部感染死亡。
后经调查,王敏因身体不好两次到沛县的那家医院检查,其均系饭后去就诊,该院医生在为王敏检查血糖时却认为是空腹血糖,错将饱腹血糖作为空腹血糖来处理,所以给受害者开出二甲双胍、优降糖等降糖药,造成王敏服用药物后出现低血糖昏迷。相关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的主要结论为:患者服药后之所以出现后果除与使用优降糖不当外,尚与外伤、感染、个体对降糖药敏感、脑萎缩及机体的状态欠佳有关。医患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后期处理亦负一定责任。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另法院调查发现该院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优降糖”、“二甲双胍”均没有标明药品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视为劣药。
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因被告的过错,引起王敏低血糖的发生,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