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对外发布了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北京五一医院、北京济华医院、北京燕竹医院等3家医院、北京汇思翔广告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两家报社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公开曝光。 这10起典型违法广告分别是: 1、北京五一医院虚假广告案 该医院在今年2月《××报》夹带的标有“健康话题—百姓/健康”的印刷品上,发布标题为《尖锐湿疣复发怎么办——让反复复发的尖锐湿疣患者早日摆脱疾病的困扰》的医疗广告。 其内容含有“不激光、冷冻或手术,3秒钟疣体自然脱落,愈后不留疤痕,彻底杜绝复发”,“国内独家引进欧美治疣专用药物‘BODQLILM’系列,静脉点滴、推注,短期内即可清除HPV。”在其自有网站首页中宣传“中英国际(北京)医学研究院是由中华医学会、英国皇家全科医师学会(RCGP)联合成立的科研机构,是中英两国的专家进行医学领域的合作平台”及“经一万余例临床验证,随访两年无一复发”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以上内容均为虚假内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2、北京济华医院虚假宣传案 该医院从2005年4月开始,在《××报》夹页印刷品及网页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编造了一些在北京济华医院任职的“教授”、“主任医师”的名字和一些“患者”就诊的经历。2005年9月,北京济华医院在该院的网页上发布题为《消除高血压并发症、扭转高血压患者长期服药历史》的广告,出现“严×主任医师、王×主任医师、李×教授、唐×教授”及“患者钟×、张×、林×”等人员。经调查核实,该医院从未聘任过上述人员,广告内容中列举的所谓患者也不存在。另,该医院在《××文摘》及《××文萃报》上发布题为《治疗痛风再创突破》的医疗广告,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北京宏大都中医药研究院济华医院痛风病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名称。北京济华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3、北京燕竹医院虚假广告案 2005年12月至今年3月,北京燕竹医院在天津、山东教育、甘肃、黑龙江等电视台的“健康视点”、“健康有约”栏目中,分别对该医院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类风湿、痛风等疾病的方法及效果进行宣传。其中出现了“北京燕竹医院以1位医学博士为龙头,带3位博士,在60多位知名中医学、药学、分子生物学专家的帮助下……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胰岛激活再生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其结论是该疗法对Ⅱ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北京燕竹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4、××晚报社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今年3月,《××晚报》刊登了1篇题目为《湿疹皮炎一朝除》,介绍北京天正中医药研究院皮肤科为患者治愈湿疹、皮炎等内容的专题报道,其内容中出现了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此专题报道中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该报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5、北京鸿福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在某报为北京中仁中医院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宣称“无论患病时间长短,面积大小,身患何处,均可使疤痕恢复正常肤色”,同时还附有一名患者祛疤前和祛疤后面部形象对比的照片。广告中标明“京中医广证字2005年第01-01-002号”,但上述广告内容与北京市中医局审查出证的《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医药治疗皮炎,疤痕”不一致。该公司在代理上述广告时未查验《医疗广告证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代理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6、北京汇思翔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于今年1月在某报为北京天正中医院代理发布“治疗鼻炎、湿疹”医疗广告。经调查核实,上述广告发布前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非法所得40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 7、北京中盛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该公司于今年4月在中国新闻网主页上为中国中医药国医研究院皮肤病研究中心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为禁止发布的白癜风、牛皮癣广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8、××报社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北京东方鼎盛广告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在《××晚报》为北京东方绿洲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发布“S伊人”保健食品广告。在广告中出现了“家住通县的赵先生一口气就买走20盒,说是给妻子买的,服用后效果特好,没想到服用几天感觉很好,一夜之间就感觉小肚子有回缩迹象,没几天就减掉了好几斤……”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上述广告中所宣传的例子是广告公司为了宣传而虚构的。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依法没收该报社广告费1.2万元,并处罚款4.8万元。 9、北京东方绿洲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该公司受宁夏庆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S伊人”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该公司分别于今年2月、3月在《××时报》发布了“减脂排油一夜见效”、“轻松睡掉小肚子”、“一周下来就跟脱胎换骨一样,狂减几十斤……”等没有科学依据的虚假广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并罚款1万元。 10、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该公司于2005年5月在天津《××报》上发布“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宣传“富硒灵芝宝一方面可以固定病灶,阻断肿瘤细胞的能量供应,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分裂、生成和生长……服用富硒灵芝宝的患者中有近1/3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手术、放化疗或其他治疗的,在单独服用期间,绝大多数患者症状明显改善,半数患者肿块没有继续增大,甚至缩小或消失”等内容。2005年7月在《××电视报》上发布“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为“抑制肿瘤,燃亮生命,肿瘤患者的生命希望”等。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中的上述内容超出“辅助抑制肿瘤”的保健功能范畴,与药品的作用相混淆。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属于发布食品广告内容与药品混淆的行为,遂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