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一家调查机构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妇女施暴现状进行了调查,走访了3000个家庭。调查结果令人震惊,有36.6%的被调查女性曾被配偶殴打过,在被殴打中受轻微伤的占13.6%、轻伤的占4.3%、重伤的占0.9%。
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时,全国妇联作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该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辽宁省妇联分析了近年来的信访情况,家庭暴力占每年信访总量的30%至40%,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一是强暴力,即轻伤害以上的暴力,如故意杀人、重伤害、轻伤害等犯罪行为;二是弱暴力,即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的伤害;三是冷暴力,即精神折磨,限制妇女的人身、经济、交往等自由,丈夫长期不回家等。上述三种暴力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暴力。
透过这些惊人的数字不难发现,家庭暴力正严重危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着她们的合法权益。制止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先后正式批准签订了《消除歧视妇女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等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要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因何而产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耀虹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随着目前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当丈夫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有的便通过家庭暴力的形式暴发出来;丈夫本身具有暴力倾向,性格暴躁;因家庭琐事引发。
在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如何制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毕芳芳认为,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但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及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且由于分布较散,未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作特别规范。如对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对如何防范家庭暴力的具体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及加害人的惩罚力度均不强。
近年来,已有一些省、市陆续通过地方立法来遏制家庭暴力。更令广大妇女和妇女工作者倍感欣慰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是,不足之处是,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家庭暴力损害的具体标准,因而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为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义姣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尽快作出修改,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扩大对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即凡是丈夫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妇女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联、医院、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帮助义务。另外,要完善对施暴者的惩罚措施的规定,设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减少施暴者个人财产份额对其起到惩罚、威慑作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民一庭的赵嘘天则提出,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预防。他认为,对家庭暴力打击和制裁是必要的,但一味地打击和制裁也并非良策,这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预防。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彻底摒弃不健康的封建思想,从而使其自觉杜绝暴力倾向。女性尤其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精神,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提高社会地位。要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大力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新风尚。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努力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共同谴责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村委会、妇代会和派出所的优势,做好防范工作,注意家庭暴力的苗头,使问题尽早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另外,要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
令人欣喜的是,据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截至2004年11月对20个省区市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10”报警点、派出所、社区警务室)8000余个;家庭暴力庇护所或者救助站近300个;妇女法律帮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站15000余个;各类妇女咨询热线2000余条;在各级妇联登记的妇女维权志愿者已达11万余人。这表明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共识,并且有了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