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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改刑法,用刑事干预将家暴拒之门外
2006-04-13 16:06:39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家庭是每个人停泊休憩的港湾,是人们享受亲情的田园,是每个人放飞心灵的天空。家庭应与温馨甜美为伴,而与冷漠残忍的暴力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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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并对消除家庭暴力十分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玲,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来之际,接受记者采访时动情地说。

    李玲说,新修订的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写进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人们更加广泛的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与现实的需要相比,呈明显的滞后性。一是没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二是没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刑法虐待罪第一款为自诉案件,需由受虐妇女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始终承担指证犯罪的义务。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予处理、敷衍塞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尚未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证据,致使妇女因受虐待而“以暴制暴”犯罪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减轻刑罚的主张,多被法庭拒绝。例如,河北省妇女董俊会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将其杀死。此案历经三次审判,两次一审董俊会均被判处死刑,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北省妇联聘请的专家认为董俊会符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症状的意见,董本人提出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辩护意见,均没有被法庭采纳。

    为此,李玲建议,首先应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次,在法律中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制定对受虐妇女的特别人身保护程序,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诉制度,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有力地制裁,对受虐妇女予以有效地保护。同时,明确“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时减轻处罚的依据,以保证她们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过重的刑罚。

    李玲说,除刑事司法干预措施外,还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治安处罚力度。对于尚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一段时间不得与受害者接触、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在现实条件下,这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应增加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罚的规定。

    此外,李玲还提出,应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由来

    ■小资料

    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反对并积极干预基于性别的种种歧视,包括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宣言》指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是文化传统上男女关系不平等的结果。

    反家庭暴力也是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一个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点内容。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让所有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过去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或城市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中,但调查显示,城市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家庭暴力中所占比例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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