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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现状以及分析
2006-04-13 16:06:39 文章来源:华夏医药健康网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不过此时,中国的各级立法都还没有采用“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事实上,在这段时期,家庭暴力问题还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矛盾乃至引发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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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是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和支持手段明显增多。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立法中。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阶段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省级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进度也明显加快,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和支持机制迅速增多。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出现了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呼声。

  二、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现状

  (一)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中国需要继续加强的工作

  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于政府重视,社会各界支持,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要消除家庭暴力,仍然需要继续努力:

  (一)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性别教育。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是要转变社会态度,需要:1.加强对决策者的培训,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2.对执法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3.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树立“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鼓励社会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行为。4.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应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虽然中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但是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家庭暴力举证难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及配套的政策、司法解释等都需健全和完善。

  (三)应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综合干预机制。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各司其职的同时通力合作,严厉惩处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护和支持。

  (四)应通过为家庭暴力相关人员提供更广泛的社会支持资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除肉体受到伤害外,其人格和自信也往往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除了提供法律救助措施外,还应该通过建立庇护所、成立心理咨询热线、进行社区服务等途径为受害人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其中,应特别关注儿童受害人,应针对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特别措施。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惩处外,也应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服务。

  (五)应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合作。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有许多共同之处,各国可以互相借鉴反家庭暴力的有益经验。中国愿意学习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希望和世界各国一起,为消除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社会丑恶现象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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