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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镇居民医保将覆盖全国过半城市
2008-02-28 15:57:43 文章来源:华夏医药健康网  

    26日召开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传来消息,今年国家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其中江苏等15个省(区)全部地(市)将纳入试点,让这项民生政策惠及更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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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扩大到全国一半以上城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去年开始启动,当年试点城市达到88个。到2007年底,全国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68万人,其中88个试点城市参保人数2583万,已有62万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待遇。

  今年试点扩大到全国一半以上城市,目前229个扩大试点城市已经确定,全国有15个省区的全部地市都纳入了试点,分别是: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组长王东进介绍说,从试点城市看,参保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情况明显改善,制度效应初步显现。据入户调查,居民参保后两周就诊率提高5个百分点,因经济原因未就诊率降低10个百分点。住院率提高2个百分点,68%的参保居民对这项制度感到满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

  新试点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的城市将在二季度全面启动实施这项工作。

  据介绍,原则上扩大试点城市要在今年5月底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在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同步开展实施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如社区平台建设、经办管理流程设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等,以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到今年底,新进入试点的城市的居民参保率要力争达到50%左右,去年已开展试点的88个城市居民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应实行地级统筹,以增强风险共济能力,医疗保险基金将纳入财政专户,确保安全。

  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将继续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总体筹资标准以及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方面,个人(家庭)缴费的原则将继续坚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既体现个人责任,也体现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性,因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是纯粹的福利制度。

  另一方面,财政将继续对居民医保试点予以资金支持,财政补助标准也将适当提高。各级政府将根据总体筹资标准和地方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补助将重点向困难地方倾斜。

  据了解,试点开展以来,从中央财政到地方财政,都予以资金支持。在已经开展试点的城市,成年人筹资标准一般在150—300元之间,平均为236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一般在50—100元之间,平均为97元;财政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标准占筹资标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36%和56%,对低保家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的平均比例分别为83%和85%。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同时,也将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办法。特别是今年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今后个人缴费标准也要随家庭收入增长逐步调整,这就为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工作提供了条件。

  各地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做法

  江苏:衔接医疗保险与救助制度

  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诊疗费用经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自付且超过起付线的大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安徽:发挥社区平台作用

  整合民政低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社区的机制,探索试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明确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看病就医,促进了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甘肃:解决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

  省属医院和市(州)医院设立10%的济困病床,对困难群体免挂号费和床位费,住院费用实行35%—45%分档减免,最高可减免4万元,在此基础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个人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民政部门还给予医疗救助。

  陕西宝鸡:统一政策标准 保障公平一致

  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时,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统一医保待遇。在待遇享受方面,参保居民不论区域差异,住院治疗实行统一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本报记者 詹 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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