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中央、部队驻穗及省属、市属等单位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
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一同办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也与其他险种一起
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
1、新参保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其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其他应参保险种同时建立。需携带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的 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
》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证书》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复
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
(在职)》,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
证》,医疗保险关系即成立。
2、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
险种的单位,应先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和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按要求进行校对,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
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即确立。
二、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选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及为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参保
单位在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时,需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备注栏明确缴纳过渡性基本医
疗保险金的方式,有两种选择:
1、一次性缴纳;当月核定应缴总额,次月征收。
2、每月缴纳,分十年缴完。
另:如单位要为本单位的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也需在《社会保险登记表》
备注栏注明。
(二)人员变动的办理
用人单位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 25日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所属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1、在职人员变动的处理
( 1)增员处理
单位为新招收或调入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
增减少人员申报表(在职)》,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手续,医保关系
即可建立,并从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2)减员处理
单位在职职工减员时,凭《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及减员的有关材料到
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变动的处理
( 1)退休人员增员
在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在办理完在职减员手续后,必须立即为其办理退休增员手续
并从次月起以退休人员身份延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否则,该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将暂时中
止。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
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增员手续。
(2)退休人员减员
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
员手续。
(三)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单位如发生名称、地址、银行帐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
料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所
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
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延迟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处理。
(二)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 30天内由分立、合并各方分别填写《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携带有关批文,同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有关划转手续。分立或合并单位如有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应由分
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