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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登记须知
2006-04-13 16:06:39 文章来源:华夏医药健康网

 

黄褐斑的防治
孕期保健小知识
妊娠护理与保健(1) 常见的妊娠疾病(1)

    一、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中央、部队驻穗及省属、市属等单位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

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一同办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也与其他险种一起

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

1、新参保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其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其他应参保险种同时建立。需携带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的 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

》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证书》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复

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

(在职)》,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

证》,医疗保险关系即成立。

2、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

险种的单位,应先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和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按要求进行校对,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

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即确立。

    二、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选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及为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参保

    单位在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时,需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备注栏明确缴纳过渡性基本医

疗保险金的方式,有两种选择:

1、一次性缴纳;当月核定应缴总额,次月征收。

2、每月缴纳,分十年缴完。

另:如单位要为本单位的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也需在《社会保险登记表》

备注栏注明。

(二)人员变动的办理

    用人单位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 25日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所属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1、在职人员变动的处理

( 1)增员处理

    单位为新招收或调入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

增减少人员申报表(在职)》,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手续,医保关系

即可建立,并从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2)减员处理

    单位在职职工减员时,凭《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及减员的有关材料到

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变动的处理

( 1)退休人员增员

    在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在办理完在职减员手续后,必须立即为其办理退休增员手续

并从次月起以退休人员身份延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否则,该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将暂时中

止。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

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增员手续。

(2)退休人员减员

    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

员手续。

(三)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单位如发生名称、地址、银行帐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

料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所

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

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延迟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处理。

(二)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 30天内由分立、合并各方分别填写《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携带有关批文,同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有关划转手续。分立或合并单位如有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应由分

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归还。


责任编辑:
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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