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滚打了8年的代理人伍松日前将平安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这起由降职处分演绎而来的诉讼官司,掀开了保险行业一直私下流传的话题:一纸合同到底约定的是啥关系?平等的劳务合作,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据伍松介绍,他于1999年7月23日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委托伍松在贵阳地区宣传推销保险商品,代理收取首期保险费,并按公司规定训练管理其他业务人员,代理人有权利收取相关津贴、奖金及年度佣金等。之后,双方又于2003年3月续签合同,将合同期延长至2006年3月。伍松称,从2000年开始,保险公司下属的营销部就将他的各种奖金、津贴及部分代理费扣留,造成损失约60万元,公司直至2003年10月28日才对此做法出具书面解释。
公司辩称,1998年至1999年期间,保险代理人伍松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及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才对其作出降职处分,薪金也随之减少。保险公司同时声称,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对保险代理人违反规章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此外,从2000年1月至2003年11月期间,伍松应该享有的各项奖金、津贴等共计32万元,保险公司已如数给付,截留款项的说法无从谈起。
2003年10月28日,伍松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其间,仲裁机构在审理后认定,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的《人寿保险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的是平等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而最后驳回。
案件原告伍松在接受采访时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经销商,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不是隶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他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擅自截留劳动所得是违约。但平安保险贵阳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则声称,在签约时双方都认可的《寿险业务员基本管理办法》对业务员的组织归属有相应规定,代理人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公司处罚决定是“照章办事”,否认了对方违约的说法。
事实上,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大都靠一份《代理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到底是仅有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还是隶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一直没有定论。
据悉,这起特殊案件已进入法院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