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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医师回扣权利就是维护医疗环境吗?
2006-04-13 16:06:39 文章来源:华夏医药健康网

    9月15日,《健康报》医生论坛以十分醒目的“红包回扣罪与非罪,医师协会有话要说”(以下简称“有话要说”)为题,发表了医务界、法学界以及卫生部权威人士对当前社会反响巨大的医师收受红包回扣这一事件的观点。读了这些本使我十分尊重的专家、学者、领导们的观点,我身为一名基层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对我们医疗界的权威人士、法律专家、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医患关系的片面认识上而感到悲哀。因为他们脱离了医疗“以人为本”的宗旨和“医者仁术”的观点,只是片面强调医师的地位和作用,把维护医生的合法权利、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与净化医疗环境、反对医疗不正之风混为一谈,并公开地以“中华医学会”的名义,把医患关系对立化。这对目前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纠正医疗不正之风将带来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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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话要说”混淆矛盾,为收受红包者进行开脱

  当前,医患关系上存在着两个较为明显的矛盾。一是在临床医疗纠纷中,由于人们对医疗事故的认知角度不同,因而产生医疗纠纷的矛盾。在这类矛盾的调解中,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对不属于事故类纠纷的法律措施和当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缺位,导致一些不尊重或违反医学科学的观点流行,影响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损伤了广大医务人员钻研医学科学的积极性。个别恶性事件,给医务人员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二是由于部分临床医师受社会风气影响和利益驱动,在医疗过程中收取了患者的红包和药商的回扣,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而产生了影响医患人际关系的矛盾。这两个矛盾,虽然都是医患关系中的矛盾,但他们有着一定的区别。在医疗纠纷的矛盾中,患者方面是矛盾的主体,而客体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并不是医师个人。作为主体的患者方,并不存在社会上所谓的“弱势”之说。在因收红包而影响医患关系的矛盾中,医师是主体,患者客体。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和众多的收受红包回扣案件的过程上看,患者的确是弱势。

  在“有话要说”的观点中,医疗界的权威人士、法律专家、以及高层管理人士把上述两个矛盾混为一谈。众所周知,前一时期发生在浙江、重庆、广西因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的几个典型司法案例,不仅引起了医务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也更是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中华医学会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召开了专门的座谈会。但他们没有把重点放在会议的主题上去讨论“红包回扣罪与非罪”,而是以爱害者的姿态发出了“有话要说”的呼声。他们的理由是当前医师和医疗机构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成为了弱者。但他们却忘记了会议的主题,忘记了因医师收受红包给医患关系带来的损害远远超过医疗事故纠纷所带来的损害这个事实。因此,也就有了在“有话要说”的呼声中,有意混淆两个矛盾,回避医师在收受红包回扣中的法律和道德责任,把对收受红包者的法律处理竟作为了损害医疗环境的依据。

  二、收受红包回扣真的无罪吗?

  在“有话要说”的观点中,专家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这就是收受红包回扣纯属道德范畴。其理由就是医师的处方权是私权,而不是公权。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高级管理者、医学和研究卫生法律的专家教授们却忘记了一点,我们医师的处方权绝对不是私权,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后才能获得的一种公权。否则,国家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医师资格管理和注册管理分别进行规定。至于在公立医院(含集体所有制)的人员,是否则在法律上适应按公务人员论处,我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不是卫生部门自己说了算的。既然大部分医师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处方权又属于法律特殊赋予的公权,那么,医师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就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公务人员等同。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者,就可以按照受赌罪论处。

  在“有话要说”中,专家们为什么对有关地方法院就医师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作出有罪判决时这样反感呢?为什么他们会对这部分已丧失医德的医师还大抱不平呢?正如本人在《健康报》上发表的《警惕沦落的理性与法律的挑战》一文所说,“部分医务人员把收受红包、回扣看作是一种对报酬不足的合理补偿。这类人员认为,国家没对医务人员给予足够的报酬,收受红包、回扣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这类人员在心理上缺乏良知感,有一种典型的唯我独尊的心态。”在对这部分人员的心理分析后,“从中会发现一种危险的信号,这就是部分医务人员沦落的理性在与法律进行公开的挑战。更为危险的是,这种挑战意识不仅出现在上述有不同观点的人中间,而且还潜意识地存在于我们部分卫生界的各级管理工作者中。因此,应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卫生界各级领导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自身的高度重视。”我感到十分遗憾的是不幸被我言中,“有话要说”的观点和说话者的身份就是典型的证明。

  三、健全调节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推动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当前,医患关系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如何解决上述两个矛盾,是涉及到医学科学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当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情况和纠正医德医风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原则,加快健全调节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把法律制约和道德自律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有法律体系做保障的、相互理解的、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新型医患关系,以推动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㈠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医学是一个高风险且具有未知性的科学,需要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正是由于医学科学的未知性,临床上的医疗意外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医务人员坚持依法行医,坚持临床医学的各种规章制度,其法律赋予的合法行医权利就应该得到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就应该得到保障。因此,国家卫生部当务之急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未明确的事宜以及涉及到《民法通则》的民事过错赔偿或无过错赔偿问题,向国务院提出修改意见,并按法制程序报全国人大审议。如,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和道义上的补偿,并应建议把此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有关医师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和正在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同时,要明确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在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和不依法进入处理程序而导致的破坏医疗秩序事件中的职责与义务。因为实践中往往是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在对待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和不依法进入处理程序而导致的破坏医疗秩序事件中给患者方以同情,而就是这种以同情代替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医疗机构施加了无形的压力。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师在依法行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㈡坚持依法管医,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部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中纪委连续几年来都把纠正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今年卫生部党组提出了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的八条规定,其中之一是关于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者给予暂停或注销执业资格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㈡项、第㈥项。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各种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只有在医政管理中用法律法规清除医师队伍中 的害群之马,把依法行医、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感,重建医务工作者作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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